湖南一外贸骗税案判刑14年,出口企业警惕“买单配票”风险

来源:抖媒推 2026-09-22 10:21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再次为外贸行业敲响警钟。案件中,当事人李某通过借用他人身份注册空壳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和实际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他人集装箱号及报关信息实施“买单配票”,并配合虚开发票、伪造结汇凭证等方式,虚构完整的“货、票、汇”链条,最终骗取出口退税款及地方外贸补贴。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相关典型案例也明确指出,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他人报关单等方式“买单配票”并骗取出口退税,属于重点惩治的涉税犯罪行为。

空壳公司“买单配票”骗取退税

据案件信息,李某于2020年借用他人身份注册两家空壳贸易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和真实出口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购买他人的集装箱号及报关信息进行“买单配票”。

与此同时,李某还通过虚开发票、伪造结汇凭证等方式,将出口退税所涉及的“货、票、汇”要素进行虚构,从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840余万元,并套取地方外贸补贴4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涉及的犯罪金额并不只包括已经实际取得的退税款。对于尚未实际到手的12万余元退税款,相关司法裁判同样将其纳入犯罪处理范围。

最终,由于家属仅退缴35万元,一审宁乡法院及二审长沙中院均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00余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没有拿到钱”也不意味着没有刑事风险

这一案件值得出口企业关注的一点,是尚未实际取得的退税款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但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具体行为,使用虚开、非法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以及通过伪造、变造报关单等凭证虚构出口事实申报退税,都属于司法解释明确列举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最高法公布的“罗某某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同样涉及“买单配票”。该案中,涉案人员在没有真实出口货物的情况下购买他人无需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再通过虚开发票、制作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其中已申报但尚未退税的款项也被纳入案件处理。

真实货物和真实贸易是出口退税基础

出口退税政策的前提是存在真实的出口业务。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真实货物流转,仅通过报关单、发票、结汇凭证等材料人为构造完整交易链条,已经超出正常贸易经营范畴。

尤其需要警惕以下高风险行为:

  • 注册或实际控制空壳贸易公司开展虚假出口;
  • 借用他人身份或企业资质开展相关业务;
  • 通过“买单配票”获取他人报关信息;
  •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
  • 伪造或变造出口业务相关凭证;
  • 虚增出口额套取地方外贸补贴。

最高法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指出,“买单配票”往往可能与货代、地下钱庄、上游开票公司等形成利益链条,并涉及非法买卖外汇、虚开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

外贸企业需要加强业务真实性管理

对于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而言,合规重点并不只是最终能否拿到退税,而是从采购、生产、物流、报关、收汇到退税申报,各环节都应当具备真实、合理且能够相互印证的业务基础。

特别是在当前税收监管数字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企业更需要重视业务资料之间的一致性,避免为了完成出口额、获取退税或地方奖补而进行虚假申报。

从相关案件和司法规则来看,“货、票、汇”并不是可以通过材料包装出来的形式要求,而是需要建立在真实贸易基础上的业务链条。对于外贸企业和跨境卖家而言,规范经营、真实开展供应链业务,才能降低长期经营中的税务与刑事风险。